香港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由多项法规组成: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Cap. 615):要求指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业务人士(包括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记录。该条例引入发牌制度,规定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提供相关服务cr.gov.hk。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Cap. 405):规定没收贩毒收益,并要求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交易涉及贩毒得益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cr.gov.hk。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Cap. 455):赋予调查有组织罪行和没收犯罪得益的权力,要求一旦怀疑交易涉及犯罪收益便提交报告cr.gov.hk。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Cap. 575):实施联合国决议,禁止处理恐怖分子财产,并规定如知悉或怀疑交易涉及恐怖财产,必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cr.gov.hk。2018年修订进一步禁止与指定恐怖分子财产的往来及资助其旅行cr.gov.hk。
- 《联合国制裁条例》(Cap. 537):实施联合国对境外地区的制裁措施cr.gov.hk。
- 《大规模毁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Cap. 526):禁止提供协助发展、生产、取得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武器的服务,包括资金、物资、培训或技术咨询cr.gov.hk。
这些法规要求机构对客户身份和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并向有关当局报告可疑活动,形成香港反洗钱法规框架。
中文
English
